怎样办理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虽不用领取营业执照,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天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在工商登记注册或批准单位所在的区县(地区)地方税务局征管法制科(或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征管法制科)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如下:
    提供下列证件资料报税务机关审核: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件、资料。填报《税务登记表》。
    对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购领发票凭证等证件、资料。
税务登记机关对已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应当一年验证一次,三年更换一次。个体工商户应持以下证件、资料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换证、验证手续:原税务登记证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法人或负责任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变更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情况发生以下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改变名称;改变业主;改变经济类型;改变地址或经营地点;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改变生产经营期限;税务登记其他内容发生变化。
变更税务登记的手续如下:
    变更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报以下资料: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变更工商登记内容不一致的,报以下资料:填报《变更税务登记申报审批表》;提供变更税务登记的决议和有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变更工商登记内容一致的,除应向税务机关报以上资料外,还应同时报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证件资料之日起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应在税务登记证件的副本中变更记录页上填写变更内容和时间。变更税务登记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中登记项目的,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停业业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需暂时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到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税务登记。手续如下:
持工商部门开具的停业许可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许可证明文件到主管税务所、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并携带应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交税务所核准。持税务所核准的《停业申请审批表》到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办理停业手续,税务机关核准后,作停业处理,同时封存税务登记证件,开具《核准停业通知书》。
停业期满,应及时恢复营业。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准后,方可延期。对未按期复业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规定,转为非正常户。
复业税务登记
停业期满,个体工商户应及时到核准其停业的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税务登记手续。手续如下:
个体工商户停业期满,持《核准停业通知书》及复业申请报告,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业。
 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复业单证领取表》。个体工商户填报《复业单证领取表》。
 税务登记机关经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复业手续,发还税务登记证件。</SPAN><SPAN
个体工商户持税务登记证和《复业单证领取表》到主管税务所报到,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注销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在下列情况下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发生解散、破产、被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个体工商户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手续如下:税务所办理结税、结票和收缴税务证件手续。个体工商户应携带证件和提供资料如下: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购领发票凭证公章和财务章;用于结清纳税款、费、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等资料;其他有关税务证件、资料。
  持税务所开具的已加盖税务所公章和纳税人公章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单》,到税务登记机关(征管法制科)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机关审核《注销税务登记》后加盖公章,同时,为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即为办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个体工商户发生解散、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机关办理注销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向迁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